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2023年 10月 10日 来源:杭州陵园网


杭州墓园网咨询市民政局后,给出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希望对杭州公墓陵园行业有所帮助:

部门名称:杭州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0024895242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地点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6室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1-89586408

咨询地址: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5室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杭州市民政局

线下办事:

具体地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6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9586408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107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7008765

申请条件:数量限制根据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受理条件(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的审批手续。

禁止性要求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申办材料如下:

来源渠道材料类型材料形式纸质材料份数纸质材料规格材料必要性材料下载受理标准填报须知备注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普通电子文件

1份

A4

必要

检查申请内容和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1份

A4

必要

核对文件日期和盖章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普通电子文件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核对单位名称和有效期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

无需纸质材料

无特定规格要求

必要

是否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3份

A4或A3

必要

设计需符合公墓建设要求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3份

A4

必要

检查核准日期和印章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普通电子文件

1份

A4

必要

是否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申请人向审批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0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0个工作日处室工作人员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1.对于审核通过的,拟定批复;
2.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0个工作日局机关人员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作出许可决定的,下发批复;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回复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0个工作日局机关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送达10个工作日处室工作人员送达批复。

政务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
颁布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7-07-21
条款内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设定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15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设定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颁布机关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9-05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设定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
依据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颁布机关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条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与乡(镇)、村联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并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
第二十七条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民政厅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城镇公墓的建立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墓必须做到墓区规范化、墓距条理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墓区要因地制宜种植花草树木,并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墓区要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等设施,加强对墓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的管理。公墓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禁止在墓区内焚化祭奠用品。




申请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条件:

问:申请建设公墓的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