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杭州墓园网咨询市民政局后,给出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希望对杭州公墓陵园行业有所帮助:
部门名称:杭州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0024895242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定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地点: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6室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1-89586408
咨询地址: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5室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线下办事:
具体地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11至14楼、附楼3楼)1206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9586408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107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7008765
申请条件:数量限制根据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受理条件(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的审批手续。
禁止性要求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申办材料如下:
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处室工作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对于审核通过的,拟定批复; 2.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批 | 0个工作日 | 局机关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作出许可决定的,下发批复;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回复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局机关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 |
送达 | 10个工作日 | 处室工作人员 | 送达批复。 |
政务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殡葬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日期 | 1997-07-2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1999-01-15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颁布机关 |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1997-09-05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款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 |
依据文号 |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
颁布机关 |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与乡(镇)、村联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并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 第二十七条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经省民政厅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范围内兴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城镇公墓的建立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按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墓必须做到墓区规范化、墓距条理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墓区要因地制宜种植花草树木,并保持整洁、肃穆和安全。墓区要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等设施,加强对墓区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的管理。公墓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禁止在墓区内焚化祭奠用品。 | |
申请杭州陵园墓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条件:
问:申请建设公墓的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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